郫都区住房“以旧换新”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主动适应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促进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一)在郫都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总价的 1%给予现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二)支持区属国有公司购买商品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三)在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园)的基础上,对完成网签备案的新建住宅购房者,其适龄子女符合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根据入园入学情况统筹安排。

二、支持购买新建商业、车位

(四)在郫都区购买新建商业的,面积一次性超过 300 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的现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在郫都区购买新建车位的,按照合同总价的 1%给予现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个。

三、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

(六)在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9 日期间,出售郫都区自有住房并在 6 个月内在郫都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郫都区新建商品住房后 12 个月内出售原郫都区自有住房的购房人,按照购买商品住房合同总价的 1.5%给予现金补贴。
(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结合自身经营计划按市场化原则组织实施“以旧换新”。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和成都住宅与房地产协会联合开展的成都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换房人可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以旧换新”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换房人意向购买新房设定不少于 90 天的“解约保护期”。在协议约定期内,倡议由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共同分担住房“以旧换新”交易费用,若旧房未售出,但换房人愿意补齐剩余购房款的,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继续完成新房交易手续。否则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换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支持产权置换

(八)支持具备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纳入全区房票使用范围备选库。
(九)对选择以房票形式进行安置的征地拆迁户,在郫都区房票使用范围备选库中选择购买新建住宅的,按照《关于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2024〕-631 号)实施补贴。

五、鼓励公房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十)鼓励郫都区政策性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郫都区购房置业。郫都区政策性直管公房承租人自愿按程序退租后,购买郫都区新建商品住房,每套给予 10 万元现金补贴。

六、支持企业开发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郫都拿地开发项目,在符合土地上市公告条件前提下,经申请,住宅用地可免缴履约保证金,配有产业或配建项目的住宅用地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七、附则

(十二)本措施中第(一)(六)(九)(十)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措施与我区其他同类型购房支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
(十三)本措施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9 日试行,试行期满后,按法定程序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修订。若未出台新修订办法的,该文件到期失效。
(十四)本措施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郫都区住建局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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